中国废止机场建设费 改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中国政府网 阅读:49 2024-11-23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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